高雄市國稅局接獲苓雅區陳先生來電詢問:「我參加市政府新聞處所舉辦的攝影展獲得優選,所得到的獎金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呢?」 高雄市國稅局的答覆,參加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及徵選文化作品,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之課稅原則,應視入選作品是否退還參展人為認定標準: (一) 入選文化作品於展覽結束後退還參展人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競賽之獎金,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二) 入選文化作品不發還得獎人,其版權為舉辦機關所有者,所頒發入選作品獎金,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政府機關舉辦文化作品展覽,對入選作品於徵得得獎人同意後,所發給該項入獎作品收購費,應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收入,即適用上述(二)之課稅方式。【#71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書記 姓名:張怡真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