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之受扶養親屬漏報所得,納稅義務人仍得於稽徵機關裁罰前申請放棄扶養親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父母,惟漏報父親之所得,在稽徵機關裁罰前其父死亡,得申請放棄扶養父母而由父母另為一申報戶核定,並應以生存之其母為納稅義務人及違章主體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其轄區內有一納稅義務人原申報扶養父母,嗣經稽徵機關查獲其父親有所得6百萬餘元漏未申報,依法應補稅處罰。該納稅義務人表示該所得其不知情,應如何處理?該局作以上說明。【#68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高寶勝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 6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