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6月1日起便利商店代收2萬元以下行政執行滯納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8/07/22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落實便民服務,自97年6月1日起,對於納稅義務人因滯欠地方稅每筆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持執行處所核發之「傳繳通知單」於限繳期間內,持現金至來來OK、全家、統一、萊爾富等4家便利超商繳納。但逾限繳期限,則仍請依規定至執行處或該局開單繳納。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到便利商店繳納行政執行稅款,其手續費(每筆6元)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該局說明:便利商店代收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地方稅」稅目包括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