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某瓦斯公司所有2輛工程救險車,該車輛漆有公司名稱及標幟,且車體裝有固定之救災設備,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同意裝設警示燈及警鳴器。該公司向稅務機關洽詢是否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經財政部函釋,其車輛如專供工程救險使用,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為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故符合上列規定者,無論為公營機構或民營廠商之工程救險車輛,皆可依法提出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