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農業用地,核屬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徵收田賦範圍。如經編定為上述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者(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或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始得課田賦,否則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課徵地價稅:
一、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該局同時表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如符合上開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向該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勘查認定屬實者,可自申請當年起改課田賦。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