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可轉供他人使用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使用前務必要仔細確認發票字軌號碼是否正確,否則可能不慎誤用了他人的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說明,發現有會計事務所代理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因事務所代理購買發票之家數眾多,若不慎將統一發票發送錯誤,營業人也未察覺,造成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被以「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處以罰鍰。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報稅代理業者處理稅務事宜,依民法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如購買統一發票),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因此,代理人有故意或過失者,營業人應負同一責任,營業人並不能以錯不在己,而主張免罰。
該局呼籲,代理人在交付統一發票予營業人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確認交付正確,以免造成營業人的損失;營業人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更要於收到新購買的發票時,確實的詳加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之正確,避免誤用他人的統一發票,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