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小姐詢問:於96年度出租土地之收入,若未能提出損耗及費用證據,能否依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予以減除調整?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復依財政部核定之「96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固定資產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標準為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故96年度出租土地之收入,若未能提具確實損耗及費用證據,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依上開標準減除43%。【#718】 新聞稿提供單位:企劃科 職稱:秘書 姓名:周璧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