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親,如為身心障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在加扣557萬元列報扣除額,但由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者則不適用。
國稅局高雄縣分局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常有誤解前述規定之情形,甲君單身死亡後,因父親拋棄繼承,由其妹一人繼承,其妹雖領有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遂申報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557萬元, 經該分局剔除遭補稅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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