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市黃先生問:公司被倒帳對於屢催不還的應收債權能不能列為呆帳損失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應收債權中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提列備抵呆帳者,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除了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不能收回者可認列呆帳損失之外,一般應收債權中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者,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分局同時提醒各營利事業,對於屢催不還的債權要列報為呆帳損失,除了要注意債權必須是已經滿二年外,還要注意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以免被剔除補稅。
本分局第一課楊課長,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