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陳小姐問: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拍賣網站賣家,是否都應該要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之網路拍賣賣家,並非一定要辦理營業登記(稅籍登記),因為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是不須課徵營業稅,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每月在拍賣網站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8萬元,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受處罰。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