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將持有作農業使用的農地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親屬,其土地價值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受贈的親屬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須將受贈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別人,否則將被追繳贈與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在5年的列管期間內,除非因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否則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原核准免納的贈與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受贈的農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若因未繼續作農業使用或已移轉登記予他人,被國稅局或農業主管機關人員查獲,經通知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回復登記原所有權人,應依限改正,否則將被依法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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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