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陳小姐問:本公司前幾天接獲國稅局通知超額分配95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要補稅及送罰,請問相關規定為何?如何避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超額分配處罰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時,除了要補繳超額分配金額外,並將遭處1倍的罰鍰。營利事業要避免超額分配,除了要在分配可扣抵稅額時,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外,所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能超過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該分局表示,較常見的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案件,是盈餘分配日計算的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的比率,營利事業要避免這種超額分配,除了要按照規定加計或減除可扣抵稅額,計算正確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外,也不能短計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金額,以確保在盈餘分配日計算出正確的稅額扣抵比率,並在扣抵比率上限內分配可扣抵稅額,即可避免超額分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