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統一發票稽查已全面展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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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自97年6月起陸續對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採不定期方式,加強稽查其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以防杜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