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適用正確之扣繳率及扣繳規定。
該分局提醒,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之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不可不慎。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