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在未經檢舉或進行調查前的案件,營利事業可以重新填具正確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並且將更正後正確的股利憑單填發予股東;惟財政部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同意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不須再更正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此自動補繳之稅額,係就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不可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免發生重複分配之情形。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如未申請更正,股東據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造成超額行使抵稅權利,而營利事業自動補繳,是用以彌補多分配給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依法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規定,以避免發生虛增計入金額而造成超額分配。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