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營業人在中華民國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大樓(廈)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經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款規定,除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緩並得連續處罰,及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前兩者處罰擇一從重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最近因常接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詢問,前述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之情形,乃特別說明並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有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人訂立租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稅捐稽關辦理營業登記及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漏稅情事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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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