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借貸所收取之利息,應據實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由於銀行存款利率遠低於物價膨脹率,致使有些納稅人轉而將資金貸給他人賺取較高之利息,然而在享受高額利息的同時,也應將該項利息申報納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除追補所漏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手續,因此有些納稅人在收取個人借貸之利息時,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以為不會被查獲,故未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當稽徵機關透過其他管道查獲漏報該項利息所得時,除會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最近於查核個人大額通貨存提時,意外發現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陸續於95年及96年間將自有資金貸予乙君,金額高達5千7百萬,並收取高額利息共計約5百萬,惟甲君並未將該項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納稅,其利息所得5百萬除歸課甲君95年度及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另處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如裁處1倍罰鍰,則甲君除應繳200餘萬綜所稅外,尚需多繳200餘萬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各項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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