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您在2年內出售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就其出售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仍高於重購土地地價數額,就無法辦理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除了兩地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外,尚須注意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是否不足以支付重購土地的移轉現值總額,而且退稅金額不超過原納之土地增值稅數額。例如出售甲土地,其地價為2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稅後得款為190萬元,另購買乙土地,其地價若為180萬元,就無退稅額;若乙土地之地價為250萬元,不足支付價款為60萬,則原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可全數退還;若乙土地地價為195萬元,不足支付價款為5萬,則可退還5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人注意,核准退稅的重購地,自買進5年內必須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且不能移轉予他人,否則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會被追繳。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