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購停車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大部分民眾購買新屋後,都會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另外增購的停車位,因其地段、地號大多與原來主建物相同,常誤以為不用另外申請,導致自用停車位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多繳了4倍地價稅。
  
  該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兩者相差4倍之多。民眾如符合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情形,需在申請期限(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適用,逾期申請就只能自次年期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有增購停車位供自用無出租,而尚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應把握9月22日的申請期限,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