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罰鍰金額,改計至元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計至百元的規定,已於今年6月30日起修正刪除。也就是說,97年6月30日以後經稽徵機關裁罰的違章案件,罰鍰一律計至「元」為止。
  
  該局舉例指出,某君擁有一部汽缸排氣量1600 C.C.的自用小客車,因逾期未繳納96年度使用牌照稅,又於97年6月23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照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徵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原依規定計至百元,為7,100元;但在計算規定修正計至元之後,則應處罰鍰為7,120元。
  
  地方稅務局強調,無論罰鍰計算規定如何修正,守法納稅,避免被罰,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