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綜合所得稅如果有短報或漏報情形,是否有補救方法?另逾期繳納稅款是否有處罰?
該局就上開問題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短漏報處罰: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另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又依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如屬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不論金額多少,一律處罰。
二、自動補報加計利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之利息者,免予處罰。利息之計算方式以96年度綜合所得稅為例,應自97年6月3日(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97年6月2日(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之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2.6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三、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多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核定調查前,如發現短漏報情事,可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使用自動補報繳款書,於申報書註明自動補報字樣,計算應補繳稅額,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稅款及加計之利息,並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手續,以免因短漏報而被補稅及處罰鍰;另在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才不致因延遲繳納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謝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