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行政救濟中之欠繳稅捐,已提供相當擔保,且符合規定條件者,可申請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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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就行政救濟中之欠繳稅捐,如已提供相當擔保,且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其他規定條件者,准依同條規定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前項規定,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二、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該局籲請營業人若行政救濟中之欠繳稅捐,如已提供足額銀行存款單摺擔保,且符合其他規定條件者,可依上揭規定辦理;惟如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尚有違反上揭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 【#757】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依潔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