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利用新及淨潔能源、節約能源及工業用水再利用之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之設備或技術、網際網路及電視功能、企業資源規劃、通訊及電信產品、電子、電視視訊設備及數位內容產製等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及技術之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依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0條規定,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地勘查該公司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購置自動化設備,查得其安裝地點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之安裝地點不符,且將前揭購置設備遷移至農業區用地,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旨在以租稅優惠之手段,鼓勵民間廠商投資於自動化及防治污軟等設備或技術,以達促進產業升級及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之目的,對於未依前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辦理者仍予減免,即失立法之原意。該局乃以其違反前揭規定,否准認列系爭購置自動化設備支出之投資抵減稅額,並予補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公司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應依前揭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安裝地點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若設備安裝地點變動,公司應即向其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俾憑認定,玆認免桑失字失全研究與發展支出之租稅減免,其中購買或使用專供研究發展之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所支付之費用,應提示足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確有購買及專供使用之事實資料,並依規定檢附契約或合約及付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一科郭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66 彙總編號:9708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