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繳之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吳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97年7月10日以前都是在停業中,之後才復業並開始營業,請問是否要辦理97年度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除下列情形得免申報外,均應申報暫繳: 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 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 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但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所稱「營業額」,係指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尚不包括非營業收入。故貴公司依法雖應辦理97年度暫繳申報,惟因上半年度既屬停業中且無營業額,國稅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75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怡靜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