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將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有符合以下規定者,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2. 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 3. 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4.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5. 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6. 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或新開業者。 7.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9月30日)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754】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