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如期繳納稅款得享受百分之一的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舉辦娛樂活動之舉辦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百分之一的獎勵金;惟逾期繳納者,既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之。稅捐處97年7月份開徵之娛樂稅,稅單陸續於7月下旬送達至各娛樂業者,該處籲請代徵人如期繳納,如仍未收到稅單,請速至花蓮縣稅捐處、玉里分處或各鄉鎮公所財政課補單繳納。
該處表示:97年7月份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為同年8月10日,因適逢國定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8月11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享受扣領1%的代徵獎勵金;娛樂稅代徵人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若有任何疑問請撥稅捐處03-8226121轉138洽詢該處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