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購買投資型保單所支付之保險費,非屬團體壽險,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30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08401號函?明,目前已核准之投資型保險商品,依其險種可區分為投資型人壽保險及投資型年金保險二類,且皆為個人保險,迄無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之案例,是現行投資型保險,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非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支付此類投資型保險之保險費,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保險費科目列報團體保費30餘萬元,係為規劃員工之退休福利,以公司名義團體彙繳繳納保險費,依該公司提示之保險單,係個人還本終身壽險,依上開規定,非團體壽險,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以保險規劃員工福利,應注意上述之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