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購置財產,若無法提示受贈來源即視為父母親之贈與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現今社會的父母親,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不要輸在起跑點,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人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等,不過,有部分父母親仍來電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所購置財產,是否還要繳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親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父母親之贈與。
該局,日前發現某王姓家庭3名未成年子女,於95年間取得投資股權約1,500萬元,而該3名子女均尚在求學,應無資力支付投資股款,渠等之父母則說明,小孩投資之資金來源為逢年過節長輩給與之紅包及歷年小額受贈之現金,惟因無法提供銀行存摺及贈與稅申報資料等具體資金來源和付款證明,故仍視為父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之贈與,補徵贈與稅計265萬餘元。
國稅局特提出呼籲,家中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相關付款來源之證明文件須妥善保存,以免日後因無法證明購置財產之資金確為未成年子女所有,致被視為父母親之贈與,而遭補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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