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截止後,發現有漏報所得,應如何補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先生問: 本人於97年5月30日已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最近發現有一筆所得漏未申報,應該如何補救?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予處罰,但仍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自行繳納。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您,納稅義務人補申報時,應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在申報書空白處註明原申報書收件編號、日期及第二次申報,並附上已繳納之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773】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佳伶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