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翁太太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兩人96年度所得約32萬元,未?結算申報標準,迄今尚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近因辦理孩子的就學補助款,至國稅局服務櫃檯查調全戶人口所得資料,發現其和配偶的所得清單上有數千元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如補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還能退還溢扣之稅款。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因此翁太太和其配偶應補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始能退還溢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溢繳稅款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退稅的權益 。【#76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