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免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例如甲君於96年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嗣後,於97年死亡,將其重購地移轉給繼承人乙君,繼承人乙君如仍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則免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