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解散後再移轉,其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計算原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關祭祀公業解散後,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所有,不論變更後是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只要變更時依規定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再移轉時,土地持有年限的起算點,應該以第一次不課徵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時點為準,如果第一次取得所有權的時點是在原規定地價之前,就應以原規定地價之日開始起算。舉例來說,某某祭祀公業53年1月取得土地,該土地66年10月第一次規定地價,某某祭祀公業於76年7月解散,解散後將土地變更為派下子孫名義陳00人等公同共有,並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俟後該派下子孫將土地再行移轉時,持有年限應從66年10月第一次規定地價時開始起算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是以53年1月取得土地時起算,也不是76年7月解散登記時開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