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人之ㄧ將公同共有之土地移轉予共有人中之1人,如其所簽訂之移轉契約書因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撤銷其土地增值稅的申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約,應按契約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又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因此,公同共有人之ㄧ持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的土地移轉契約書,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手續時,由於申報手續亦屬不動產過戶物權登記的一環,該契約書既經使用,已計貼的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
該處進一步表示,印花稅係對憑證課稅,應納印花稅的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退稅的理由,雙方如因故無法履行而終止契約,不得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印花稅。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3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