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經移轉,需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其房屋坐落基地之前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經核准通過,何以後來又恢復用一般稅率課徵?結果往往是因為該土地所有權已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新土地所有權人卻未再向稽徵機關重新申請優惠稅率核課。 稅務局說明,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已因課稅主體(即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而隨之改變,例如兒子繼承父親之土地,但兒子已在外購買土地自住並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稅,而繼承自父親之土地卻因父親亡故後無人設籍於該地而無法再繼續適用優惠稅率。所以繼承或贈與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並經審查,如符合要件通過後,該土地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