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國際石油和石化衍生物價格的不斷攀升,國內外原料價格也隨之上揚,導致企業營運資金需求大增,當企業向外舉借資金而支付利息時,要特別注意避免另將資金貸與他人卻未計收利息,因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家經營汽車零件買賣的甲公司,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利息支出2000餘萬元,經國稅局核對其94及93年度資產負債表後發現,甲公司93年底股東往來借餘金額高達1億餘元,迄至94年底雖已無股東往來餘額,但其他應收款卻較上(93)年底增加1億餘元。甲公司提出說明,94年底其他應收款所增加1億餘元,的確是由股東往來借餘金額轉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93年間先行代其上游廠商乙公司的墊付款項,甲公司雖未向乙公司計收利息,但乙公司是將其產品以較其他客戶為低之價格售予甲公司,即透過相對低價進貨之利益彌補甲公司的利息收入。不過,甲公司卻無法提相關合理文據資料佐證,國稅局最後仍依照上述規定,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6.53%設算利息800多萬元,自甲公司94年度申報的利息支出減除,甲公司因此需補繳稅款200多萬元。
甲公司對國稅局的核定不服,申請復查結果,未准變更,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以甲公司將鉅額資金積壓供關係企業運用,等同貸款與關係企業並不收取利息,他方面又借入款項支付利息,本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即非營業必須之費用,自不得認列,而判決其敗訴。
國稅局最後特別請公司注意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應注意是否應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鄭稽核,聯絡電話: 06-2298013 彙總編號:97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