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季即將在下(9)月初登場了,為期一個月!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的營利事業請注意在9月30日前完成暫繳申報,以免被加徵利息!不過,對於採用非曆年制的營利事業,亦即營利事業採用特殊會計年度者,是否需辦理暫繳申報?應在何時辦理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營利事業逾9月30日未辦理暫繳申報,如於10月31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繳納稅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申報者,國稅局除會依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其暫繳稅額外,並依前述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特殊會計年度者,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其申報期限則比照曆年制推算,亦即應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起之第9個月辦理暫繳申報,例如採用8月制之營利事業,其97年度暫繳申報期間為9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逾期未申報者,將遭補稅及加計1個月利息。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申報95年度暫繳稅額為0元,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會計年度係採8月制,?未依規定於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辦理95年度暫繳申報,該公司雖於結算申報時已繳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但其仍有違反應辦理暫繳申報之規定,依法需按其9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核算其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計1萬餘元一併徵收。
  國稅局特別提醒,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不要心存僥倖,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暫繳申報,以免還要額外負擔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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