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可否列報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漫長炎熱的暑假假期即將結束,學校也快開學註冊了,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因此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在依前項法令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但應特別注意,一旦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房屋
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