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賣車 將可扣扺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入中古車,卻無法取得進項憑證者,在3月1日後出售二手車,購車時內含的5%營業稅,可以採取設算方式扣抵銷項稅額,不再因缺乏憑證,喪失扣抵稅額的權利。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車商購入的二手車,必須限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若購車目的為自用或提供做為員工的交通工具,內含5%進項稅額還是不能扣抵。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買進二手車雖無可供扣抵的進項憑證,但仍應保存如購車時的普通收據,或個人一時貿易申報資料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以備稅捐機關查核。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黃秘書,聯絡電話: 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