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有關高爾夫球會員證出售金額高於原始買進價格,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分局說明,個人出售轉讓高爾夫球會員證所產生之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之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
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
介費、廣告費等。
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費、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分局舉例,甲君出售高爾夫球證1張價格150萬元,支付佣金10萬元,而當初購入球證之成本為100萬元,則甲君之財產交易所得為40萬元(售價150萬元-成本100萬元-費用10萬元),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民眾如有高爾夫球會員證買賣情事,應將移轉過戶等相關文件保留佐證,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以其自行舉證之售價或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如有疑問請洽:
臺南市分局蘇督導,聯絡電話: 06-21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