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稽關得拒絕受理以非課徵標的物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實物抵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為規避贈與稅,假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200餘萬元,李先生心有不甘,主張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贈與稅,因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易於變價及保管,故國稅局要求李先生提出土地所在地鄉公所之核准函件,李先生無法提出,因此國稅局否准其申請,李先生不服,主張申請抵繳之土地並沒有無法變價或保管的情形,故不需地方政府的同意書,乃提起訴願,惟訴願遭駁回。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因該公共設保留地本質上不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得為抵繳之規定,故應分歸中央政府的稅款,不得抵償,其得抵償地方政府可分得的稅款,則應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可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屬地方政府應分得的80%稅款。因此嘉義縣分局特別呼籲,如果納稅義務人欲以非課徵標的物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實物抵繳贈與稅,應取得地方政府的同意書,否則,即會被國稅局拒絕受理,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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