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之公司應辦理決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營市沈小姐問:解散之公司應於何時辦理決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情事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稅務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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