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事業免設股東抵稅帳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善化鎮劉先生問:是否所有的營利事業都必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哪些營利事業可以免設置?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凡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均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記錄營利事業應納且已納之所得稅額,並據以計算可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惟下列3種組織之營利事業,因不得分配盈餘,或因分配方式與一般公司不同,故可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三)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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