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近來轄內某營業人未妥善保管憑證及已開立之發票,因受潮而逕將其清除,經該所查獲;該營業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1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有關保存會計憑證之規定。惟該營業人倘能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其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已取具稽徵機關之證明,可免予處罰,否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該所籲請營業人應特別注意存放憑證之場地,妥善保管會計憑證,如能將會計憑證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其保存將更為完善,如有發生類似事件將有備份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也可免除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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