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賠償款時,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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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詢問取得賠償款時,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一切代價,均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包括貨物或勞務價款外所收取之一切費用。換言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向買受人取得的收入,除屬於代收代付或無條件返還的保證金者外,均屬其銷售額,如利息、違約金、賠償款等,所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賠償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指出,如買受人所收取之賠償款非因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列屬賠償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買受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款中扣除上開賠償款後就餘額給付予銷售人時,仍應按總額開立發票,不得按收取之淨額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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