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計入遺產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甲君身故後,其配偶、子女自勞保局所領取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是否屬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按勞工保險條例條文規定,死亡給付為其勞工保險給付之一種,又分為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時之喪葬津貼請領及被保險人死亡請領喪葬津貼、遺屬津貼二種,並定有受領津貼身分之順序;有關被保險人死亡之死亡給付則明定於第63條及64條;若被繼承人之遺族係依前項條文規定所請領而得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得免予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