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小姐問:我在自住之房屋1樓經營家庭式美髮院,店內僅有二個座位,未聘請員工,顧客多是左右鄰居,每天營業額也很少,是否仍要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釋,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是王小姐所經營之家庭式美髮院,如符合上開函釋規定,自可免辦營業登記。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同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故該局呼籲未符上開函釋規定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務必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83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玲瑤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