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或盈餘時,股利或盈餘總額中所含的可扣抵稅額可否抵減其應扣繳稅款?(115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的稅額,屬於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的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的應扣繳稅款。
QA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