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未依限辦理申報或不申報,其滯報金及怠報金之規定?(5501)

這個問題分兩點來說明:
(一)產製廠商未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但已依貨物稅條例第25條規定於接獲稽徵機關通知書3日內補辦申報納稅者,依貨物稅條例第29條規定按其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3千元。
(二)產製廠商於接獲稅務機關補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即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9千元,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9千元;逾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貨物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