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何決定是否要適用緩課?

兩稅合一實施後,股東取得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是否選擇適用緩課的規定,決定於股東之身分及股東適用的所得稅邊際稅率大小。股東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個人股東,其獲配股利所含的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得用以扣抵其應納的個人綜合所得稅額,當獲配的可扣抵稅額占股利總額的比率,大於其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時,其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用以抵繳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後的餘額,尚可申請退還,是以,其取得符合緩課所得稅的股票股利,如放棄緩課適用,反而更為有利,故無須適用緩課規定。
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的公司股東,其自中華民國境內的公司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均免計入其所得額課稅,又股利所含的稅額,應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故股票股利緩課所得稅的規定已無意義,惟緩課的股票股利尚應計入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內,故此二者計入時點應一致方屬合理。基本上,公司取得緩課的股票股利時,應將該股票股利面額部分計入取得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同時該股票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應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至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股東取得緩課的股票股利,無須列入所得額課稅,惟該股票股利面額部分仍應計入其經常性收入之一部分,以憑計算其經常性支出有無達到經常性收入的70%。
股東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得的緩課股票股利,可暫免扣繳所得稅,俟移轉時再責由非居住者在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報納稅。在兩稅合一制下,外國股東不得將股利所含的公司階段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自其應納的股利扣繳稅款項下減除,因此,緩課所得稅對國外股東而言,係屬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