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加計利息,要從何日開始起算?(0615)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但書(現行法:第48條之1第2項)「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中所稱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係指下列日期而言: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並自行繳納之稅款,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而由稽徵機關核定徵收之稅款,已由納稅義務人在規定期間內申報,其由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或核定免稅日,係在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者,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但其由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或核定免稅日,係在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後者,指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款通知書所載限繳日期屆滿日之次日或核定免稅日之次日。
(3)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而由稽徵機關核定徵收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係指規定申報期間屆滿日之次日。
(4)實貼之印花稅,係指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之次日。
(5)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係指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日之次日。
(財政部69.9.22.台財稅第37931號函)